摘要
学者们对密尔“伤害原则”中“伤害”这一概念有许多讨论。目前主要有三种解读思路:以大卫·布林克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只有侵犯了他人的重要利益和权利,才能称之为“伤害”到了他人;以乔纳森·莱利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应该将“伤害”理解为可察觉到的损害,比如身体伤害、强制禁锢、经济损失等;以皮尔斯·特纳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任何对他人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都构成了对他人的“伤害”,“伤害原则”的唯一目的是反对家长主义。这三种思路基本涵盖了对“伤害”所能做出的各种程度上的限定。但是,这三种解读方案都存在着问题。如果仅仅就“伤害”谈“伤害”,那么“伤害”这一概念将始终难以界定。事实上,要正确理解“伤害”,我们必须首先澄清“伤害原则”所依赖的“功利原则”,不能绕过“功利”去理解“伤害”。
出处
《道德与文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4-114,共11页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