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立法主体的范围。2023年,《立法法》进一步修改增加设区市可以开展立法的范围,我国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具有总体数量保持高速增长趋势、环境立法中又以市容环境为中心的综合环境立法居多的特点。新获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构在生态环境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地方立法机构在立法中要想深入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工作的开展、健全地方环境立法制度,就要继续完善地方立法权限制度和地方环境立法运行机制,提升地方立法水平能力,以及发挥地方区域优势,充分结合地方特色,健全自然环境保护制度。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4年第18期181-183,共3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