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毛诗义理为经,西汉历史事件为维,进而试图在经纬交织处探寻《诗经》中的法义。《毛诗序》曰:“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唐孔颖达:《毛诗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正因为诗歌体现了人的情志与心绪,展现了民众的喜怒哀乐,所以立法者对诗歌传统的借鉴,是法文化创造性转化的重要路径。事实上,从法本身来看,对民众情感的尊重和引导,是法律功能的重要部分。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24年第4期44-46,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