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行政审判在实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立法目的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判断行政争议是否实质化解,应当考察“原告合法权益是否获得实质救济”及“程序是否实质终结”,将纠纷“一次性”解决作为重要检验标准。行政审判应当坚持新时代能动履职理念,转变以案件数量为绩效考核目标的传统思路,着力解决“程序空转”“一人多案”“一事多案”等突出问题,更加注重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主动参与诉源治理,以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为目标,用公正的裁判取信于民,促进政通人和。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1-52,共12页
China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