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本地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一国两制”下特区法律的制度性差异与备案审查制度的一体化建设间存在矛盾,这是健全特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机制需解决的核心问题。首先,应明确特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的权力基础具有特殊性,是一种特殊的立法监督权,属于中央全面管治权的一部分,并具有双重属性。其次,特区本地法律审查依据基本法,不同于合法性审查,应以“相抵触”原则为基准。最后,特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备案审查机制和特区本地配套程序进行一体化建设。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86-200,共15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研究”(23ZDA12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