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经历了从局部试点到全面展开的渐进式发展过程。但现行立法仍存在规则分散、内容模糊、衔接不足等诸多缺陷,以致消费公益诉讼中出现了适格主体错位及制度缺失、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及惩罚性赔偿金计算、管理使用等适用难题。在此基础上,应通过弥补消费者协会作为适格主体的制度缺位、赋予适格主体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建立统一惩罚性赔偿金计算与归属管理体系使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异化予以归正。
出处
《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139-144,共6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基金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YJS20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