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知识产权法院的全面建设,知识产权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分流处理已成定局,对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序法理适用进行重新审视变得尤为重要。知识产权诉讼在当事人取证能力、诉讼需求、诉讼功能等方面都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若继续适用与普通民事诉讼相同的传统诉讼法理,知识产权诉讼将无法实现克服证据偏在、追求诉讼时效、维护公共利益的多元价值追求。为了妥当地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就要跳出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的藩篱,在坚持辩论主义、处分主义等程序法理的基础之上,适时且适当地适用职权探知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干预主义等非讼法理。
出处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1-35,共5页
Journal of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VHT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