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模式可划分为三类:被动确认型模式、委托加确认型模式和主动促成型模式。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为法律谈判提供了可能,但从法律谈判视角审视,其过程仍存在过分注重赔偿金、和解程序不规范及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建议首先明确法律谈判类型,制定相应法律谈判策略,同时将法律教育贯穿于谈判过程,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规范的认识,促进纠纷的和谐解决;其次准确把握法律谈判理念,保障当事人权益;最后要对和解程序进行规范与监督,保证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发挥法律谈判的优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出处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4年第5期10-15,共6页
Law-Related Education for Juvenil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9BFX073)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3年度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司法适用”(项目编号:2023LAW027)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3年度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数字化时代新型教唆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23LAW0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