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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u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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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代法律形式。主要行于南北朝至元代。“格”的名称渊源于汉代的“科”,东魏始以“格”代“科”,孝静帝制定《麟趾格》。隋唐时,“格成为四种法律形式之一。“格”的主要内涵有二:一是皇帝日常发布的修改律令或有关定罪量刑敕令的汇编,二是国家机关各部门日常工作中所必须遵循的章程。在唐代,“格”主要分为两种,颁行于天下的是“散颁格”,留于官署而不普遍颁行的是“留司格”。 Ge(Ruling)was an ancient legal form implemented from the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to the Yuan Dynasty,With its name originating from ke(regulations)of the Han Dynasty。
出处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4年第5期56-56,共1页 Law-Related Education for Juven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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