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创作内容相比,在内容生成方式、参与主体、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作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的同时,探讨人机协作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共有模式,提出“相同但有区别”是该模式的核心原则,承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创作内容一样具有著作权,但两者所享有权利的内涵和权利多少有所区分,并剖析著作权共有模式下主体双方权责的划分,以消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创作内容在著作权法激励创作作用上的差异,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出处
《出版广角》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34-3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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