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嶽麓秦簡和張家山漢簡中“録獄”的本義都是指檢查司法案卷。秦及漢初的郡守常常在行縣時開展録獄工作,并且檢查範圍不會局限於縣自己上呈的司法案卷,説明當時郡對屬縣有較大的主動司法管轄權。録獄制度的功能是督促官吏完善司法文書,確保司法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縣在接到録獄的舉劾後,需要通過重新整理案卷或者重審案件等方式進行回應,其對於防止縣長吏徇私枉法、保障司法的程序正義應該起到了重要作用。録獄制度和漢武帝以後出現的録囚制度極爲相似,但郡長官在録獄時從始至終都不會見到案件的當事人,而録囚制度的側重點却在於直接面訊囚徒,因此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秦代録獄制度與漢代録囚制度的差異,或正反映出秦漢司法監察制度演變的總體性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