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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秦簡《置吏律》212-214條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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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嶽麓秦簡《置吏律》212-214簡“有辠以遷者及贖耐以上”當連讀,指被處遷刑及贖刑之人;“免者”應屬上讀,構成“子免者”的結構,與“贖子”并列,指兩種免除徒隸身份爲庶人的方式;“牡馬簪褭”應連讀,指負責牧馬的簪褭;“君子”由於本身有一定的處理政務的職能,同樣應屬上讀,“不得爲租、君子”之“君子”與前文的冗佐、佐吏、縣匠等屬并列關係。本條秦律體現了秦代對官吏任命的身份限制,與睡虎地秦簡所附《魏户律》等規定融合而構成了漢代“七科讁”的制度淵源。
作者 喬志鑫
机构地区 山東師範大學
出处 《简帛研究》 2023年第1期116-128,共13页
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甲、金、簡牘法制史料匯纂通考及數據庫建設”(項目號:20&ZD180) 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出土文獻所見秦及漢初刑制源流研究”(項目號:20CFX007)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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