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民主制度,由代议机关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行使法定权力。为了适应日渐复杂、高度专业的国家管理职能,现代各国的代议机关普遍设置了委员会。议会的立法和决策,很大程度上依靠委员会的专业作用。委员会的履职质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议会的运作效率,故委员会也被称为“行动中的议会”。就我国而言,人民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代议制民主的一个运行机制。根据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需可设立两种类型的委员会:一种是常规设立的委员会,具有明确的任期,经常性地承担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