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造成被害人财产权益损失,应对被害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但对部分共犯超额退赔后能否向未退赔共犯追偿,由于法律、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争议,实践中各地法院也作出不同司法裁判,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司法的权威性。鉴此,应参考连带责任和不当得利制度,通过允许超额退赔共犯向未退赔共犯追偿以鼓励退赔的积极性,弥补责令退赔制度不足,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权益。
作者
庞景玉
于猛
Pang Jingyu;Yu Me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3期46-5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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