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在政府组织协调的涉植物新品种权使用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接受技术推广的一方应当严格按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目的、宗旨,以及项目所确定的技术推广范围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植物新品种。在此情况下的植物新品种使用行为应当视为经过品种权人许可而实施,不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当超出该项目所确定的推广范围而使用他人植物新品种时,应当视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实施,构成对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者
臧文刚
孙建文
Zang Wengang;Sun Jianwe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4期84-8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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