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查人社部门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决定的合法性时,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本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构成有单一和复合两种模式,前者只包括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后者包括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和次生性损伤停工留薪期两部分。次生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统一规定为两个月;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按照“不累加、从一长”的原则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不是绝对期限,依法确定的期限在届满后可以延长。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4期100-10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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