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宋地方官在受理杀人案件后,会围绕被害者的尸身、加害者的主观心理、犯罪行为与被害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害者近亲的表现等进行证据调查,只有整个证明体系“理不可疑”,才能定罪量刑。由于制度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官民之间循此展开诸多博弈,这一证明体系往往会出现缺环,从而形成疑罪。又由于侵犯法益的严重性不同、面临的司法监督程序有别,相比于犯奸疑罪,地方官对杀人疑罪往往采取穷究到底的姿态,这也与立法上针对疑罪并行规定了赎刑与刑讯两种可选择的处理方案密切相关。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4-125,共12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古代地方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及借鉴”(LSYZD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