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共犯教义学框架内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对网络空间下犯罪帮助行为的新特征观照不足,偏离了本罪增设的价值前提和预期目的,容易走向过度限缩本罪适用范围的另一个极端。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应充分考虑本罪增设的时代背景和目的考量。以刑法规范确证机能的合理实现为解释原则,立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适用难题,承认在“明知”判断中确立推定规则的合理性,并作出一定限制。将“犯罪”理解为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例外地包括因客观条件无法查证是否符合罪量要求的犯罪行为。着重把握主观认知内容或客观行为类型上的差异,以准确界定本罪与其他犯罪共犯或正犯的罪间关系。对“情节严重”的判断应以行为人主观上规范违反的恶性为主,交由裁判者综合判断。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7-147,共11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