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对于提高监察调查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良好衔接具有重要作用。检察监督说并非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理论基础,从监察机关的权力性质和权力运行方式上看,监察独立说更为合理。在介入目的上,调查协助与公诉准备两个功用并不冲突,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双方的目标完全可以兼顾,实现有效平衡。在具体实践运用中,应当准确把握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启动方式、介入时间以及反馈机制。在下一步机制优化中,应重点厘清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制定具体规则,明确各自权力边界,提升法律位阶,增强制度刚性,以更好地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58-167,共10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21ZDA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