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正义规则为核心的休谟正义哲学,常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权理论或德性论,但同时也是一种法治理论。从静态的占有稳定之规则,再到动态的财产基于同意移转以及许诺的履行之规则,其间的思考进路与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理论如出一辙,体现的是私法意义上的规则之治,背后支撑的是人类利己的天性。难以自觉遵守正义法则乃人类天性使然,因而需公权力保障强制实施。私益为公权之行使提供正当性理据,公权之最终目的亦须回归至私益,狭义上的公益目的是为了实现更加广泛的私益。私法为“里”,公法为“表”,休谟的法治,即为一种通过公法形式实现私法目的的私法之治。
出处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3-69,共7页
Journal of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