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类管理法律规定实施以来,我国民办基础教育的规制环境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审视规制的理据,分析规制行为发展趋势。“保障受教育权”实现应替代“促进公共利益”,成为规制民办基础教育的根本理据,也应成为规制实施主体选择规制工具、设计规制程序的重要依据。在非营利法人成为主体类型条件下,民办基础教育规制将呈现从“对私人领域的干预”向“对社会活动的引导”发展的趋势。由此对民办基础教育的规制面临着优化规制内容、完善规制手段、科学选择规制工具的要求。具体表现为:规制目标从经济性规制为主向以社会性规制为主发展,规制手段从“限制”为主向“限制”与“调控引导”并重发展,规制工具从主要使用经典规制工具向优先使用“替代性”规制工具发展。
出处
《中国教育学刊》
2024年第6期64-70,共7页
Journal of 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基金
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政府规制责任研究”(项目编号:BFA190062)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