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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行为伤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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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市场经济时代,当事人隐满“老赖”身份的行为纯属“掩耳盗铃”,藏得了一时,藏不了一世。今年4月,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越博”)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监管措施决定,核心内容是贺靖没有如实向公司告知自己是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继而当选董事长、总经理,构成违规。按法规,“老赖”在出任企业管理者(董事、监事、高管)、收购上市公司、购买不动产、高消费等多方面受限,意味着其在职业生涯、经济利益、日常生活等方面均受影响。
作者 严学锋
出处 《风流一代》 2024年第18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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