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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纳入取水许可和备案疏干排水量规模标准的通知(内政字[20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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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五十二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就需要备案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的地下工程排水规模、应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规模标准通知如下。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7期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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