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对外投资新形势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亟待完善和立法。制度构建与立法应从保障制度功能实现的角度出发。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功能包括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对外投资、解决投资争议、制约震慑、融资增信、隐性监管、风险识别预警与资信服务及对外投资行为调控等。对于上述功能的实现,双边模式、单边模式和折中模式各有优势与缺陷;在制度运行模式方面,公营与私营、政策性与商业性需要相互补充。因此,构建双边模式下公营政策性投资保险与单边模式下私营商业性投资保险并行的“双轨制”是较好的选择;在立法路径上建议运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权和海南省的自贸港法规立法权对“双轨制”分别予以实施。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4年第5期115-136,共22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