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骗取型贪污行为应当符合骗取行为本质特征,即行为人事先未占有、控制、支配公共财物。现行司法解释对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过窄,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骗取行为特征不协调。结合骗取手段转移公共财物的间接性和贪污行为所侵害的职务廉洁性,骗取型贪污中的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的职权或履职事项对公共财物处分权人具有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是纵向的、基于行政关系的领导力,也可以是横向的、基于工作流程的控制力。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0期26-30,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