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催生超级平台的出现,相较于普通平台和企业,超级平台在数据数量上、算法能力上具有绝对优势。超级平台在数据商业化利用过程中以数据为依托,实施数据封锁、自我优待、“二选一”、价格歧视等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福利并破坏市场竞争,因此必须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但基于数据和算法的超级平台难以用传统分析框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对此,必须重新审视反垄断法理念、完善针对超级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优化超级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强化对超级平台数据商业化利用的监管,以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出处
《北方金融》
2024年第6期54-59,共6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