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及其具体判定要素的不明确,司法实务中关于关键词广告的商标侵权案件出现裁判不统一、论证逻辑混乱等情况。在考察商标性使用,混淆可能性的发展历史以及各国商标侵权认定模式的基础上,提出这两者是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必备要件。商标性使用的判定可以从商标使用方式、行为人使用意图两方面入手,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可以从相关公众的认知和注意程度、商标近似程度和商品类似程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角度考察。根据上述构成要件及判定要素,显性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广告的行为会构成商标侵权,隐性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广告的行为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出处
《潍坊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4-61,共8页
Journal of Weif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