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跨境流动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也由此成为RCEP、CPTPP、DEPA等区域经贸协定中电子商务章节的重要条款。主要区域经贸协定确立了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原则,但也为各国出于实现国内公共政策目标实施相关监管规则设立了例外条款。我国目前实施的“本地储存,出境评估”的监管模式,为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奠定了基础,但与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原则存在不尽协调之处,且在援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条款时可能面临挑战。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我国应坚持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原则,坚守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权;健全数据分级分类规则,细化数据出境管理规则;建立数据出境“白名单”,促进数据的自由流动。
作者
屈晓濛
刘泽扬
Qu Xiaomeng;Liu Zeyang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23年第6期9-18,共10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规则与公共政策目标例外”[CLS(2023)D37]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项目“RCEP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22SKJD036)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的例外条款研究”(CYB22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