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I翻唱作为人工智能革命的主要应用场景之一,在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下同时引发了来自数字经济市场及各类权利主体的多重纠纷,它的技术原理是影响法律评价的基础性因素。在法律性质争议方面,就其“主体”而言,AI翻唱歌手等虚拟数字人无法被现行法赋予物格或表演者地位;就其“行为”而言,AI翻唱尽管不能构成现场表演,但可构成机械表演;就其“生成内容”而言,司法实务逐步将对作者资格的认定与对作品资格的认定二分,并适用“客观主义标准”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在法律风险类别上,AI翻唱对数据权及数据市场秩序、人格权、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录音录像者权等皆会产生侵权风险,但被牵涉的公众收听侵权翻唱歌曲的行为及声音商标权则不在风险范围内。对于AI翻唱这一整体合法,却风险类别多、涉及主体多、适用法律多、性质争议多、社会覆盖面广的现象综合体,需要在宏观上制定数据确权的一般法,但对于细分后的各类数据行为,仍应适用特殊法。此外,还需要在证据端重建以“公益性原则”为核心的司法鉴定收费制度,以使当事人能实质接近司法公正。
作者
曾梦
陈娜
Zeng Meng;Chen Na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5-136,共12页
Tribune of Study
基金
中国国家留学基金项目“数据及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研究”(202306360095)
中国人民大学振邦法学基金专项研究课题项目“数据资产作为破产财产的路径与规则”(2023LAW0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