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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视域下直播平台国际版权义务规则新趋势及我国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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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网络直播突破地域性,直播中的版权侵权情况激增,问题也更为复杂,然而目前国际多边规则对直播平台版权治理缺乏明晰规制,但是区域性平台版权治理规则却不断繁荣,从ACTA到USMCA等区域性规则以及欧盟《版权指令》和美国DMCA现代化变革规则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高低不同的版权注意义务,义务规则呈现出“碎片化”及“强趋势”的特点,并且带来了一系列法益失衡的风险以及对新兴国家直播产业发展的抑制后果。当下我国正值直播产业“出海”占领国际市场的重要机遇,针对这种区域性规则的新趋势及其不利影响,我国首先应当破解“碎片化”,理顺当下国际规则中版权义务的核心规则,包括“红旗规则”下一般理性人应知的注意义务、“通知—屏蔽规则”下面向未来审查的注意义务、“一般过滤规则”下有义务预知的注意义务,且这三者呈现出梯度化的义务要求,义务程度逐级增加;其次应当对抗“强趋势”,划清注意义务的合理边界,减轻直播平台的不合理版权注意义务负担,结合直播平台特殊性构建直播平台版权注意义务规则;最后应当以国内法为基础,通过双边协定等带动区域逐步扩大我国规则的影响力,应对欧美区域性平台版权义务规则的扩散,主导具有中国特色的诸边体制,以对产业发展起到良性促进作用。
作者 王璐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4年第2期116-123,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VGQ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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