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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生态环境法院的设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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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持续高发,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依然不容乐观。践行长江流域科学治理的理论方法,顺应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的发展趋势,有必要设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专门法院。当前,我国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构的蓬勃发展、专门法院的良好运行及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的丰富实践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法院的设立提供了有益经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法院的设立不仅具备有力的政策法律依据,而且跨越了相应的理论障碍。基于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实需求,可适度效仿金融法院的设计程序和审级设置,有限借鉴知识产权法院“飞跃上诉”机制,在案件管辖范围和“四合一”审判模式方面积极探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法院运行新模式,从而真正发挥环境司法对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的保障作用。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4年第3期33-43,共11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金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HB23ZT049) 河北省机构编制研究课题(编号:ZJ202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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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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