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权必有责,失职须追责。厘清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规定条款,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然而,作为独特的立法制度设计,主要负责人规定条款在范围、内容、职责等方面存在诸多缺漏与不足,进而导致行政实践中普遍存在主要负责人有责而不知责、知责而不履责的现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用,必须梳理主要负责人基本理论,明确主要负责人责任定位,切实推动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以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契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制度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主要负责人判断标准,健全主要负责人权责清单,确立无过错归责原则,构建科学的责任体系。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0-52,共13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