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现维护家庭稳定的规范目标,需要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赋予新的功能阐释。其不仅能作为“冲动冷静期”,抑制离婚冲动;能作为“离婚议约期”,为夫妻双方处理离婚事宜提供议约空间;还能作为“情感疗愈期”,利于弥合家庭情感和修复家庭关系。但是,离婚冷静期制度面临“弃而不用”“用而不灵”的运行难题,导致该制度应然层面的三重功能难以发挥其实然效用。需从限定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和健全冷静期内配套干预措施两个层面提出完善方案,帮助离婚冷静期制度达到救治婚姻与维护家庭稳定之目标。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15-122,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及其制度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2JJD820003)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