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在降低融资门槛,优化资金服务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频发的网络金融犯罪,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刑法作为介入社会治理的“双刃剑”,在为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过度介入网络金融领域,也会阻碍金融创新。因此,在刑法的介入时机上,需要在保障金融创新的前提下,通过加强行政监管,避免刑法介入过度前置;在刑法的介入限度上,应当结合法益保护原则以及实质违法性的判断,明确相关犯罪的入罪门槛,避免形式认定带来的弊端,以实现对网络金融犯罪的合理规制。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23-128,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