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处刑较轻”的规范化判断

“Lighter Punishment”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octrine of Observing Old Laws and New Ones For Lighter Punishment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中“处刑较轻”的判断是以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均认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当新法所规制的行为类型相比于旧法在违法本质上未发生根本变化时,应认定为属于新旧刑法均认为构成犯罪。“处刑较轻”的判断标准应坚持以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所设置的法定刑作为比较的对象;处刑轻重的比较中只需考量刑法个罪条款中直接决定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情节,其他量刑情节是在选择适用个罪条文后再加以具体考量。“处刑较轻”的判断规则即法定刑的轻重比较规则,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的轻重比较。不同种类的主刑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在主刑轻重一致的情况下,兼具考虑附加刑的轻重问题。不同种类的附加刑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无限额罚金刑重于限额、倍比罚金刑。适用方式上,“并处”附加刑重于“可以并处”“并处或单处”附加刑,或者没有设置附加刑的方式。主刑与附加刑反向修正时,应当确立主刑优先原则。
作者 黄楠 Huang Nan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84-192,共9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号20&ZD19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理专门立法研究”(项目号23BFX176)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2

二级参考文献155

共引文献317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