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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49条中商家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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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在立法技巧上缺陷明显,而且其第2款也完全与移动支付的现实相悖,通过当前第三方支付模式可以得知,网购页面中消费者的付款只是一种预付款或备付金,相当于消费者对下单的保证,而非实际付款。因此,法律宜从正面直接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是要约邀请,而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如果内容具体明确且电子商务经营者表明在用户提交订单时受其约束,视为要约;同时,网购平台宜统一将网购页面信息中的付款键钮改为预付款键钮,且第2款也应及时予以修正或废止。
作者 刘睿凡
出处 《河北企业》 2024年第7期147-15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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