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审判府院联动旨在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从源头减少并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由于法律规范不健全、各种运行机制不完善以及行政惯性思维等因素的影响,府院联动在行政审判诉前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司法建议制度运行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对此,应科学界定行政争议化解平台适用范围,规范诉前化解的流程,确定化解成果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多维度的考核提升行政机关参与化解的积极性;需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和理由,消除形式化出庭倾向,明确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加强各方监督推进制度落实;同时,明确司法建议的法律效力,规范司法建议相关流程,建立反馈机制和考核制度以确保司法建议发挥实效。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36-52,共17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