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明显违反法律且无意改正,甚至在一审败诉后任性上诉,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而损害司法权威。在当前诉源治理背景下,明确非正常上诉的识别标准并加以矫正尤为迫切。以J市法院近年来发生的行政机关上诉案件为分析样本,发现行政机关非正常上诉主要源于对败诉的抗衡心理和对问责的担忧。因此,将非正常上诉的标准界定为具有明显恶意、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且胜诉无望的行为。为此,法院应建立败诉风险提示机制,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利用府院联动机制和司法建议,督促败诉机关及时履行义务,从而提升审判效率,实现行政诉讼个案公平公正。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7-78,共12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