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认制度具有发现事实、限缩争点、推动诉讼进程的功能,与诉前调解阶段多元解纷、维护社会稳定、缓解司法压力的制度目标相契合。现行法律虽将自认的适用场景限缩于诉讼中,但司法探索并未止步。自认在诉前调解阶段的适用有正当性依据,对其进行制度构建十分必要。在诉前调解阶段自认的构成要件方面,应关注诉前调解阶段自认的主体、对象及方式;在效力规范方面,应明确这一阶段的自认仅具单向约束力,区分先行自认、后行自认并赋予不同的撤销规则。防范与规制诉前调解阶段的虚假自认,应构建事前审查、事中防范、事后救济的整体防控体系。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9-103,共1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