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院庭长阅核制的推行,为“四类案件”构建了过程监督与阅核监督两种相对独立的监督机制。合理区分并融合这两种监督方式至关重要。鉴于“四类案件”中案件类型的差异性,其监督价值也各不相同。通过辨识不同的监督价值,可以将案件与两种监督方式相对应并予以区分适用。在此过程中,让法官参与院庭长的监督工作不仅合理而且必要:这一参与既是基于监督权的性质,需要法官进行“抗辩”,也是因为法官本身具备识别“四类案件”的条件和积极性,同时这也符合法官“被监督”的需求。为确保法官的有效参与,应明确法官与院庭长的权利和义务;法官的加入将促进阅核监督对过程监督的确认、调整或校正,进而实现两种监督机制的有机结合。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74-184,共11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研究”(课题编号:ZGFYZDKT202308-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