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纯意图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扩大为未成年人刑事处遇适用范围,以破解触刑未成年人处置难问题的做法面临道德发展理论与弹性论的双重质疑,并不能周全社会利益层面与未成年人权益层面两个维度的保护。须谋求非刑事处遇措施与刑事处遇措施的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利益保护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冲突问题。收容教养作为非刑事处遇措施的一种,围绕其行政属性衍生出一系列实际问题,使得其并未发挥预期的制度效果。故在吸收收容教养制度运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司法属性,同时遵循双向保护原则的意旨,从司法机关宣告、司法程序规范与司法救济三个方面探索专门矫治教育作为准刑事处遇措施的完善路径,以期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权益的双向保护效果。
作者
赵俊娟
宋路明
Zhao Junjuan;Song Luming
出处
《海峡法学》
2024年第3期78-88,共11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研究”(22&ZD004)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近代人权话语的形成与演变研究(1921—1949)”(22JJD8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