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秦时期豕不仅可以指称家猪,而且还可指野猪。从语源学的角度来讲,用作专有名词之“豕”应早于集合名词“豕”,因此,最早的“豕”应指“野猪”。就甲骨文所见之情形可知,不仅田猎卜辞中被捕获之“豕”为野猪无疑,而且用于祭祀之“豕”牲除个别作集合名词泛指一切猪类牺牲外,其余亦应指野猪;与此相应,豖、彖、豚、豭、豝、豲、■等则均应指家猪。
出处
《殷都学刊》
2024年第2期10-17,共8页
Yindu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甲骨文商王行迹考辨与谱系研究(20XZS009)”
重大项目“新修甲骨文字典(20&ZD306)”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