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数据确权是保障金融数据自由流通、助力金融数据价值释放的基本前提,聚合于金融数据上的多元利益冲突是金融数据确权悬而未决的主要原因。对此,在方法论上需要改变将各方主体的利益期待均置于“金融数据财产权”内部的整体赋权模式,转向赋权在金融数据生成、流转进程中处于核心利益激励的主体,在权利外部妥善安排其他主体利益诉求的进程赋权模式。金融机构为金融数据的生成投入了大量技术、算力资源,处于核心利益驱动地位,因而在权能架构上,需剥离金融消费者的法定在先权利,将绝对的、排他的金融数据财产权赋予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能够全面支配金融数据,表现为管控、使用和经营三项权能,而在权利外部,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同业竞争者权益,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稳健,需以信息收集知情同意、金融数据强制许可以及金融数据互联等制度限制金融数据财产权的行使。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73-182,共10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ZD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