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现行环评法律规范未对公众参与的步骤、形式、环节等程序要件进行明确性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对公众参与程序违法的认定结论不一,形成了严格法定程序标准、重大利益损害标准、程序性环境权利保护标准等不同类型的司法审查标准.基于程序裁量空间因概括性授权立法而被放大的客观事实,针对公众参与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应从程序规范要件审查转向行政判断过程审查,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件作为司法审查的形式标准,以是否偏离法律授权之目的、考虑因素是否适当与必要、是否违背正当程序原则、是否对重要的程序性环境权利产生影响作为司法审查的实质标准.通过对行政管理的灵活性和程序裁量的多面向性加以拘束,增进对程序性环境权利的法律保障.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3期67-77,共11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防控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法律机制研究”(23CFX051)
江苏省“双创博士”人才项目(JSSCBS20230128)
南京师范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184080H202A1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