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495条对预约认定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2022年11月公布的«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条到第9条针对预约规范加以完善,以期缓解预约制度长久饱受的抽象化之弊.遗憾的是,该意见稿对其认定依旧采取或本约或预约的态度,预约内部体系的阶段性特征区分不明确,故而违约损害赔偿额虽被予以较灵活的酌定性判断,但仍难为裁判提供可操作性的实质助益.为进一步发挥预约制度的功能价值,可借用动态体系论,以预约体系内部的类型化为基底,结合其阶段性特征,围绕预约的内容确定性、订约预判性、交易信任性要素,分析其在不同程度的情形下共同发挥的作用,最终为实践中预约损失赔偿额酌定的判断提供更为丰富的理论供给.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3期96-106,共11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民法典的体系化适用研究”(ZGFYZDKT202312-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