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效用的平衡是数字时代亟需解决的问题.在知情同意原则无法满足数字经济发展对海量信息的规制需求后,个人信息匿名化技术应运而生.近年来个人信息匿名化规则的制定与推进成为多国监管机关的重点,我国亦不例外.然而,当前的匿名化规则存在明显缺陷,导致该规则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需在“功能性匿名化”理念指导下优化匿名化规则,重视信息所处的数据环境,对个人信息进行场景化界定,将再识别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并为匿名信息处理者设置对应义务管理再识别风险.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3期120-132,共13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