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权利既是主观权利,也是客观价值秩序,具有“客观功能”。国家负有对基本权利提供制度性、组织和程序保障的义务,还负有防止第三人侵害基本权利的狭义保护义务。刑事立法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是国家履行保护义务的一种主要方式。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立法是否合理,本质上是国家是否充分履行其对妇女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刑事立法仍存在罪名设置不合理、量刑不科学等问题,不能满足基本权利保护的“禁止保护不足”要求,应当以基本权利保护为基点,基于被拐卖妇女基本权利面临的高程度受侵害风险,完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事立法。
作者
叶海波
王宇汛
YE Hai-bo;WANG Yu-xun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05-109,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合宪性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研究”(19SFB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