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权属于现行宪法赋予国家检察机关的一项宪法职权。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在内的人大“四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和法律职权。检察权与人大“四权”都属于宪法所赋予的具有综合性制度功能的宪法职权,故从法理上探讨检察权与人大“四权”之间的权力关系实际上是在探讨国家检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关系,只有从法理上真正解决了国家检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上的相互关系,才能在检察权与人大“四权”之间建立起科学的权力配置关系。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11期6-9,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2023年重大创新项目《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研究》(2023YZD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