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行政和解制度的实践形式,其推行有望提升受损投资者获偿的及时性和充分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下的投资者具有承诺认可协议、承诺金、先行赔付和民事诉讼三条获偿路径,其在运用过程中存在承诺程序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完善、承诺金对投资者的赔偿不充分,以及承诺金赔偿与先行赔付、民事诉讼的衔接不协调的困境。为此,需建立投资者对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程序的参与制度,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并完善承诺认可协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同时,应协调承诺金的行政制裁和民事赔偿属性,健全承诺金的数额确定、管理和分配机制,促进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与先行赔付、民事诉讼的协同。
出处
《黑龙江金融》
2024年第5期55-60,共6页
Heilongjiang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