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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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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例简述A某于2018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为驾驶员,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双方约定根据工作岗位实际情况,执行不定时工作制。2020年8月28日,因A某在工作期间违反单位管理规定,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A某解除劳动关系。A某随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9年和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以A某为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案件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现已经审理终结,最终判决公司支付A某2019年和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对于A某主张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求,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出处 《石油组织人事》 2024年第3期67-6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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